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驻马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城**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丙于2020年1月15日9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山海宾馆接受中国人寿的培训,期间其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业务经理赵某某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后业务经理赵某某让其内勤张某甲帮助操作被害人张某丙的手机,当天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扫码方式盗刷张某丙中国邮政银行卡内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城**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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