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来到本市黄江镇,实施盗窃自助洗衣机、电动摇摇车存钱盒中的硬币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南门街1号101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乙放在该处的自助电动摇摇车存钱盒中的一元硬币约200元。
(二)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联建楼117号,盗走被害人江某某放在该处的自助洗衣机存钱盒中的一元硬币约205元。
(三)2019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联建楼49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自助洗衣机存钱盒中的一元硬币约600元。
(四)2019年10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联建楼49号,试图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自助洗衣机存钱盒中的硬币,但没有成功。
(五)2019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二街三巷9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在该处的自助洗衣机存钱盒、电动摇摇车存钱盒中的一元硬币约600元。
(六)2019年10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二街三巷8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该处的自助洗衣机存钱盒中的一元硬币约100元。
(七)2019年10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二街二巷16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在该处的自助洗衣机存钱盒中的一元硬币约80元。
(八)2019年10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本市黄江镇星光村创星路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放在该处的自助洗衣机存钱盒中的一元硬币约400元。
2019年11月2日,民警将张某甲抓获归案,在张某甲处缴获830元一元硬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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