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泗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巷**。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至5月22日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作案16起,窃取暖气片、阀门等物品一宗。赃物变卖自肥。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5、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6、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7、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8、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9、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10、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11、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6个。赃物变卖自肥。
1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6个。赃物变卖自肥。
13、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6个。赃物变卖自肥。
14、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和阀门10个。赃物变卖自肥。
15、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和阀门10个。赃物变卖自肥。
16、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一袋阀门和9个暖气片,未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乙、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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