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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泗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巷**。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至5月22日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作案16起,窃取暖气片、阀门等物品一宗。赃物变卖自肥。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5、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6、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7、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8、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9、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5个。赃物变卖自肥。

10、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4个。赃物变卖自肥。

11、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6个。赃物变卖自肥。

1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6个。赃物变卖自肥。

13、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6个。赃物变卖自肥。

14、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和阀门10个。赃物变卖自肥。

15、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暖气片和阀门10个。赃物变卖自肥。

16、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还建房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一袋阀门和9个暖气片,未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乙、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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