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捕前住乌拉特前旗**镇**路**街坊**号。2009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步行来到乌拉特前旗**镇**路**店门口,趁店内无人时,进入该店内将工作台抽屉里的100元零钱窃取后离开。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20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骑自行车来到乌拉特前旗**镇**路**医院旁边的**店,看到店内桌子上放着一个黑色女士挎包,便趁店内无人时将该黑色女士挎包窃取后离开。后被告人张某甲从其窃取的挎包中拿出人民币101元和一部vivo手机后,将该挎包及包内银行卡、王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品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20年6月8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步行来到乌拉特前旗**镇桥南**轿车修理店门口, 看到店内靠南墙的沙发上放着一个黑色女士皮包,便趁店内无人时将该黑色女士皮包中的1100元窃取后离开。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20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骑自行车来到乌拉特前旗**镇**路**酒庄门口,看到**酒庄店内无人,便进入店内将店门对面货架上放着的一个银白色女士单肩包窃取后离开,后被告人张某甲从其窃取的包中拿出人民币2600元后,将该单肩包及包内装有的卡包、金戒指、移动支付终端、手机充电器等物品丢弃在北苑小区院内西南角的一个角落里,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该银白色女式单肩包被办案民警找回,包内装的卡包一个、金戒指一枚、充电器一个、移动支付终端一部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张某乙。案发后,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38.30元。
5.2020年6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骑自行车来到乌拉特前旗**镇**路**理发精剪店门口,看到被害人冀某某在店内午休,便进入该理发店内的休息区将东墙柜子上的150元零钱窃取后离开。所得赃款已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盗窃作案五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139.3元。被告人张某甲在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银白色女士单肩包、卡包、金戒指、移动支付终端、充电器等;
2. 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被害人张某乙、冀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辨认、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剑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本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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