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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5********,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退查重报。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到石林彝族自治县**幼儿园对面“张某丙**店”内给小孩做推拿时,张某甲趁到房间内为小孩接水之机,将张某丙放在婴儿床上一个黑色腰包内的19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被害人陈述: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辨认笔录;(2)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2)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18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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