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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佳铁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路**号。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无

刑事处罚

             无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1月9日

拘 留( √ )

日期

2020年1月2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22时17分许,当鹤岗至大连的K1010次列车运行至兴隆镇和哈尔滨东区间时,被告人张某甲趁躺在11号车厢**号座位的被害人张某乙熟睡之机,将其盖在身上的外套左边外侧兜内的一部紫色华为P20 Pro 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手机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K1010次列车当场抓获。

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张某丙、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K1010次旅客列车硬席11号车厢监控视频。

罪名认定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

累犯(    )携带凶器(   )

采用破坏性手段(    )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从重

前科(    )

酌定从轻

返赃或赔偿( )被害人谅解( )

赃物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或有期

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

罚金

人民币二千元

备    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此致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邓德兴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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