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王某甲、闫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西城区西单明珠大厦东南门外,扒窃被害人王某甲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OPPO牌手机一部。经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领条,OPPO牌手机一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病案、急诊病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不予接受案件通知书,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不宜收押危重病人员审批表,北京红龙宾馆入住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舒某某、吕某甲、方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舒某某、吕某甲对被告人张某甲、证人吕某乙的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民警对证人吕某乙暂住地的搜查笔录;7.鉴定意见: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张某甲执法记录仪录像,取保候审执法记录仪录像,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抓捕视频,讯问吕某乙同步录音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二、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东站公交车站,扒窃被害人闫某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锤子牌手机一部。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三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锤子牌手机一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闫某某、证人王某丙、郭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民警被告人张某甲的人身搜查笔录;7.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抓获被告人的视频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张原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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