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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原**电器水榭花都店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带着张某乙将车辆停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电器水榭花都店后门的员工通道旁,用**电器水榭花都店配发给其的后门员工通道钥匙打开后门员工通道,将两台洗衣机搬上了张某乙的汽车上,运到被告人张某甲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所涉案洗衣机主动归还了**电器水榭花都店。经鉴定,两台被盗洗衣机价值共计8694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检测报告;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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