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21969********,汉族,工作单位:无,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于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4月15日17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结核病医院119病房护理患者张某乙时,趁张某乙不备,将张某乙存放在病房柜子内的现金3000元人民币盗走后潜逃,赃款予以挥霍。
2020年9月6日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的陈述。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2.张某甲身份信息查询单;3.张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辉
2020年 9月 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0〕133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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