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周宁县**镇**村**号,现住周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从周宁县**镇**村**街一栋尚未装修好的房屋一层窗户爬入房内,进入五楼天台,而后借助该天台进入隔壁房屋五楼天台,再撬开五楼防盗门潜入房内,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累计至少人民币15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采用上述方法进入周宁县**镇**村**街**号房屋五楼天台后,撬开该房五层防盗门,而后进入二层卧室内,盗走被害人叶某甲放在该卧室衣服口袋内的现金2000元和抽屈内的零钱30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叶某甲2000元,并将门修好,取得被害人叶某甲谅解。
2、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采用上述方法进入周宁县**镇**村**街***号房屋五楼天台后,撬开该房五层防盗门后又撬开三层卧室门,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该卧室一个饭盒内的现金3000元、四枚金戒指以及面值1元的银元两个。经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四枚金戒指价值累计9898元。案发后,周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四枚金戒指和两个银元,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张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乙4600元,并将门修好,取得被害人陈某乙谅解。
3、2019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采用上述方法进入周宁县**镇**村**街**号房屋五楼天台后,撬开该房五层防盗门,而后进入二层卧室内,盗走被害人叶某乙放在该卧室床头柜内的现金300元和五个古铜钱。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叶某乙1000元,取得被害人叶某乙谅解。
4、2019年9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采用上述方法进入周宁县**镇**村**街**号房屋五楼天台后,撬开该房五层防盗门进入房内,企图盗窃未果。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肖某某房门修理费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4日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陈某乙、叶某乙、肖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周价认定(2019)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戴信珠宝首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闽戴检(2019)FDWTGJ025号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累计至少人民币1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周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056****。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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