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是皖L18466面包车至固镇县仲兴乡仲兴街道,在淘米宝贝母婴店旁的巷内,将被害人张某乙停在放巷内的电瓶车盗走。2020年8月26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壹元整(¥246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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