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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庐江县庐城镇越城路威尔特利得电竞酒店东边路牙上,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藏匿在其家楼下仓库内。后该车被庐江县公安局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2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被盗雅迪牌电瓶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雅迪电瓶车销售单、涉案电瓶车查询详情、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家信

2020年5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9560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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