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当涂县**管理中心办事员,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一区**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6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 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三次在其位于当涂县县政府大楼一楼的**办公室,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系张某甲的同事)存放在办公室保险柜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4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其办公室无人,使用密码打开保险柜,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内的现金8100元。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其办公室无人,使用密码打开保险柜,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内的现金6500元。
3.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其办公室无人,使用密码打开保险柜,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内的现金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被抓获归案。当涂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张某甲随身携带的赃款人民币1200元及张某甲亲属代为退出的人民币15600元,并将该168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觉非
检察官助理:乾 坤
2020年9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07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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