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行至被害单位泗县**公司售楼部,盗走该公司摆放在售楼部门前的美的牌洗衣机一台、新日两轮电动车一辆、花瓶两个、大盘子一个、小花盘子三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41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在泗县**小区工地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查扣的被盗洗衣机、电动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被盗物品发票等书证;
3.证人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8.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哲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山头镇宋圩村石狮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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