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4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1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租住在淮北市相山区**街**北边(户籍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单独或者伙同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在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等地,通过投放毒饵毒狗的方法,实施盗窃17起,其盗得各类品种的狗共32条,另盗得鸡、鹅、万向轮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237元。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小集社区张庄组**号被害人张某乙家院外,将毒饵投放至张某乙院内,待2条金毛狗(57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两条金毛狗狗肉价值人民币399元。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部东被害人李某甲养殖场外,将毒饵投放到李某甲养殖场内,待1条黑色短毛狗(30斤)、1条黑色长毛牧羊犬(40斤)、1条黄色长毛狗(5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养殖场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 被盗3条狗狗肉价值人民币840元。
3.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油坊行政村被害人姜某某家院外,将毒饵投放到姜某某家院内,待1条金毛狗(4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金毛狗狗肉价值人民币280元。
4.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油坊行政村被害人牛某某家附近,将毒饵投放到牛某某家围墙外巷内,待1条家狗(20斤)被毒倒后,张某甲进入巷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家狗狗肉价值人民币140元。
5.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油坊行政村被害人陆某某家老院内,将毒饵投放到陆某某家老院内,待1条狼狗(30斤)被毒倒后,张某甲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狼狗狗肉价值210元
6.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大梁楼村张店孜一组被害人张某丙养殖场外,将毒饵投放到张某丙家养殖场内,待1条金毛(40斤)、1条黑色家狗(4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养殖场内,将2条狗、3只母鸡(共6斤)、1只公鸡(2斤)、2只鹅(共10斤)、4个万向轮、1个监控探头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狗、鸡、鹅、万向轮共计价值人民币1034元。
7.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大梁楼村张店孜二组被害人张某丁院外,将毒饵投放到张某丁家院内,待1条金毛狗(4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金毛狗狗肉价值人民币280元。
8.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大梁楼村被害人郭某某院外,将毒饵投放到郭某某家院内,待1条金毛狗、1条拉布拉多狗(共计6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2条狗狗肉价值人民币420元。
9.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大梁楼村被害人曹某某家后院外,将毒饵投放到曹某某家院内,待4条家狗(共计11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4条家狗价值人民币770元。
10.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被害人徐某某家院外,将毒饵投放到徐某某家院内,待2条家狗(共计5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2条家狗狗肉价值人民币350元。
1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渠沟镇桥头村被害人张某戊家院外,将毒饵投放到张某戊家院内,待1条灰色家狗(26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家狗狗肉价值人民币182元。
1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被害人张某己家养狗场外,将毒饵投放到张某己家养狗场内,待5条比特犬(共计18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养狗场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5条狗狗肉价值人民币1260元。
13.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被害人李某乙农场外,将毒饵投放到李某乙农场内,待1条川红狗(7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农场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川红狗狗肉价值人民币490元。
14.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被害人辛某某大棚处,投毒无果后,二人钻进围栏将1条家狗(26斤)勒死后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家狗狗肉价值人民币182元。
15.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钟楼村前赵庄被害人张某庚家院外,将毒饵投放到张某庚家院内,待1条家狗(70斤)被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家狗狗肉价值人民币490元。
16.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纵某某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凤凰山开发区小集村被害人李某丙家院外,将毒饵投放到李某丙院内,待1条牧羊犬,1条黑色家狗、1条家狗(共计70斤)毒倒后,二人进入院内将狗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3条狗狗肉价值人民币490元。
1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瓶车溜至相山区渠沟镇钟楼村后赵庄东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院外,将毒饵投放到刘某某家院内,待1条家狗(60斤)被毒倒后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家狗价值人民币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姚某某、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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