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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进入本村村民徐某某家中欲窃取财物,被徐某某发现并认出,张某甲遂翻墙逃离。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某甲被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王某某和马某某证明2019年9月18日晚张某甲翻墙进入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现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张某乙证明9月18日晚张某甲在其家中饮酒,21时许离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当晚21时许,听到有人推门,遂起床拿手电筒到院内查看,发现西墙角有个人,并认出是本村的**,后**翻墙逃走,案发后,**家人对其进行民事赔偿,对**的行为表示谅解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9月18日晚,酒后翻墙进入徐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因被徐某某发现并认出而翻墙逃离。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镇**村徐某某家;徐某某辨认出翻墙进入其家中系被告人张某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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