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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寿光市**街道**村盗窃张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爱玛仕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嘉中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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