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闹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庄**村**庄**号。2007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0年春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曹县**楼镇**庄**村朱某某家院内,盗窃山羊两只,价值2000余元。
2.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甲在曹县**村吴某某家院内,盗窃一辆“三阳夏杏”牌电动两轮车,价值1500余元。
3.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甲在曹县**镇**村陈某甲家院内,盗窃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价值2000余元。
4.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王某乙在曹县**镇后**行政村邵某某家院内,盗窃山羊三只,价值2000余元。
5.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曹县**村陈某乙家院内,盗窃一辆红色“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价值3000余元。
6.2011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曹县**庄**村袁某某家院内,盗窃山羊四只,价值3000余元。
7.2012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事前与张某乙(已判刑)通谋,事后收购其盗窃的山羊三只,被盗山羊价值3000余元。
盗窃总价值16500余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以1000余元的价格购买被盗“豪爵牌”125型摩托车一辆,后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该被盗摩托车价值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3.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张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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