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庄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宿舍**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预谋盗窃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王某甲的地下室,盗窃王某甲赖茅牌白酒一箱、景芝白酒四瓶、五粮液白酒两瓶。
2、2019年12月30日晚至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预谋盗窃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储藏室,盗窃张某乙五粮液兴隆白酒两瓶、景阳春白酒一箱(每箱六瓶);
后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楼**号储藏室,盗窃吕某某景阳春白酒十箱(每箱四瓶)、泸州老窖两瓶、五粮液白酒两瓶。
3、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及2020年元旦后,被告人张某甲预谋盗窃后两次窜至潍坊市潍城区**花园小区**号楼王某乙的地下室,盗窃王某乙汉酱牌白酒两箱、一品景芝白酒两箱。
经鉴定,被盗五粮液白酒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提取、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7月9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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