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平台帮助被害人马某某办理贷款手续时,利用其掌握的马某某帐户密码,将到帐的贷款秘密转到自己使用的银行卡内50000元。2020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同样手段从马某某帐户秘密转到自己使用的银行卡内3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共计盗窃马某某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搜查、辨认笔录;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秦某某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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