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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7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号门口,偷走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800元)。

二、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来到本市**镇**社区**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电动车(约价值900元)。

三、2020年6月28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巷**号出租房,偷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714.79元)。

四、2020年6月28日3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来到本市**镇**社区**路**号楼楼下,偷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800元)。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2020年7月1日11时许在本市**镇**路**号**房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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