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市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期**仓库下班后,在职工存放手机处将被害人蒋某某的苹果iPhone XR手机(价值3360元)、陈某某的苹果iPhone 11手机(价值4410元)、李某某的华为P30手机(价值2573元)共三台手机盗走。之后,张某甲把苹果iPhone XR手机和苹果iPhone 11手机在佛山市三水区**街**手机经营部旁边的**名饺店以1500元销赃给证人张某乙,把华为P30手机在佛山市顺德区**大道**号**通讯器材店以1300元销赃给证人吴某某。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仓库被抓获归案。现华为P30手机已起获并发还李某某,苹果iPhone XR手机和苹果iPhone 11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伟浩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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