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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村委会**号。201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6分,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公交车站,在被害人张某某准备上“沥12”路公交车时,尾随被害人并窃得被害人衣袋内的华为nova5 pr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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