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阿黑”步行到湛江市赤坎区物识电动车进行盗窃。张某甲和“阿黑”先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52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黑色**牌电动车(型号TD****、龟仔形状、车架码20180101037****、电机码LMB1000W190100****)。随后张某甲和“阿黑”驾驶张某乙的电动车来到湛江市赤坎区康强路36号碧瑞花园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丙的一辆灰色**牌电动车(车架码L5XDE1ZF5J686****、电机码10ZW6069312YEJ063****)。最后张某甲驾驶张某丙的电动车、“阿黑”驾驶张某甲的电动车一起回到湛江市霞山区**村。2019年7月18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缴获张某乙、张某丙的电动车。
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价值2695元、GPS定位器价值384元,合计价值3079元;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价值价值2511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涉案电动车、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55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共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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