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委**庄。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结伙驾车至双流区永安镇梨园村农民集中建房工地伙同他人将6卷钢筋(约11.2吨)吊装入车,驾车离开现场。张某乙通过电话联系汪某某(另案处理)后,将窃得的6卷钢筋以3849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某。经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57600元。
2019年1月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结伙驾车至双流区永安镇梨园村农民集中建房工地伙同他人将4卷钢筋(约9.6吨)吊装入车,驾车逃离现场。其中,张某丙、张某丁被现场挡获。张某乙随后电话联系汪某某(另案处理),与侯某某将窃得的永安镇梨园村再建工地3卷钢筋(约7吨)以1656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某。经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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