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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2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住广东省英德市**镇**组,初中文化程度,201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7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25日傍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来到新兴县新城镇**小区,通过楼梯间平台攀爬到**栋**房邝某某家中的阳台,利用电缆剪剪断不锈钢拉闸,用手掰开拉闸钢条钻入室内进行盗窃,张某乙在一间房间内的床尾对面的桌子抽屉内盗窃了2000多元人民币现金。

    2、2015年3月26日傍晚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来到新兴县新城镇**小区,通过楼梯间平台攀爬到**栋**房练某某家中的阳台,用手掰开拉闸钢条钻入室内进行盗窃,张某乙在一房间内的衣柜抽屉内盗窃了1000多元的人民币现金。

3、2015年3月26日15时30分,在屋主潘某某离开新兴县新城镇**幢**房,至21时30分返家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进入该屋内进行盗窃,盗窃了约1300元人民币现金,约200元港币现金及神舟牌手提电脑一台,该电脑于2012年5月份以人民币4000元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发票、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邝某某、练某某、潘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5、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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