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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门**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甲花园、*乙湾等小区、镇江市润州区新城花园、金山水城等小区及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洋道滨瑞花园、胡家园旭辉澜郡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破窗器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作案2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1100元、黄金叶牌天叶香烟5包、云烟牌神秘花园香烟7包、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2924元以及76美元、10000日元、22000越南盾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6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甲花园**区地下停车场苏KB****停车位,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1月6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甲花园**区地下停车场苏KN****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包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280元。

3.2019年11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公馆地下停车场苏K0****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张某乙汽车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270元。

4.2019年11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公馆地下停车场苏K****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杜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460元。

5.2019年11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乙花园地下停车场苏K2****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汽车内越南盾2张,面值分别为2万元、2千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220元。

6.2019年1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甲湾地下停车场苏KN****停车位,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叶牌天叶香烟5包、云烟牌神秘花园香烟7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724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460元。

7.2019年1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甲湾地下停车场苏KC****停车位,未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财物,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1496元。

8.2019年1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甲湾地下停车场苏KB****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1万日元、76美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400元。

9.2019年1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甲湾地下停车场苏KB****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1150元。

10.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乙湾地下停车场苏K1****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400元。

11.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乙湾地下停车场苏KN****停车位,未窃得被害人徐某某财物。

12.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乙湾地下停车场苏KN****停车位,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600元。

13.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乙湾地下停车场苏KA****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900元。

14.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丙湾地下停车场苏E0****停车位,未窃得被害人何某某财物,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650元。

15.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丙湾地下停车场苏KN****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常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1200元。

16.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丙湾地下停车场苏K9****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卞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300元。

17.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丙湾地下停车场苏KX****停车位,窃得被害人颜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500元。

18.2019年11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丙湾地下停车场浙D7****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并致使被害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750元。

19.2019年7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天津市**新区**道**花园地下停车场C168号津C0****停车位,窃得被害人闫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2019年8月5日晚至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天津市**新区**园**小区津A1****车位,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汽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身份证1张。

21.2019年10月7日晚至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江市**区*甲城地下停车场苏LJ****停车位,窃得被害人魏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22.2019年10月8日晚至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江市**区**花园**区幢楼下地下停车场苏H6****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杜某乙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

23.2019年10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江市**区*乙城**区地下停车场苏L6****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卜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

24.2019年11月1日晚至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江市**区*丙城地下停车场苏JJ****停车位,窃得被害人缪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25.2019年11月1日晚至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江市**区*丙城地下停车场苏L1****停车位,窃得被害人王某丙汽车内现金人民币21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5600元、香烟12包、76美元等涉案款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包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仪征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立松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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