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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购物导购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巷**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某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前往其出租给张某乙房间内晒衣物,发现被害人张某乙的包内侧口袋有美金,遂盗走其中的1000美金。后被害人张某乙报警,被告人张某甲以自己租房给张某乙需承担其东西被盗的责任为由,给付张某乙人民币7100元。

2018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租赁协议、搜查笔录、美元折算率等;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80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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