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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值班律师李财及其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至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九龙花园等地盗窃他人两辆电动车及随车头盔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及随车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760元。

1.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银行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和一个小米头盔盗走,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93元。

2.2020年8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仍至宿迁市宿豫区九龙花园东门时尚网吧二店,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世纪风牌电动车、两个美团外卖箱和一个美团头盔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67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盗的电动车及随车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全部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何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391309****(其母亲张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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