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徐州市沛县****。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盗窃2020年3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沛县张寨镇曹庄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张某乙家门口封闭式电动三轮车驾驶座上的黑色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9700元、一部OPPO A53手机,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一部OPPO A57手机,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被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