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8********,汉族,大专肄业,外卖送餐员,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凌晨,至海安市金海国际花园东门南侧芷兰誉厨饭店门前,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FD****红色宝马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未关,遂探身进入车内,乘隙窃走正副驾驶室中间工具箱内人民币2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盼盼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12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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