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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因盗窃于2018年6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嫖娼于2018年7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淮安区车桥镇泾口卫生院和泾口光明农贸市场等地,采取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等人三轮车、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泾口卫生院住院部门前窃得沈某某的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2元。

2.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泾口光明农贸市场东大门附近窃得钱某某货车驾驶室内的人民币900元。

3.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泾口10组张某乙家窃得黄豆8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钱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加友

检察官助理:高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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