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灌云县**镇**村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窃卧室内vivo牌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05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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