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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姑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路过本市姑苏区****号时,拉车门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汽车车内,窃得被害人放在驾驶室价值人民币4228元的苹果牌XR手机1部。

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17时许在本市**新村****室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在该处查获其所窃苹果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牌XR手机1部(照片);

2.人口信息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垒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姑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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