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路与**路交界处一民房(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高邮市**路**号**女装店,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乙放在该店内桌上的苹果1lproma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355元。案发后,被窃手机已追回。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22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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