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7月25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锁的手段,私自将沂水县**镇**村张某乙租放于该镇**村姜窖内的生姜15000余斤秘密拉出并出售,得赃款4万余元据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将5万元赔偿款上交至沂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勘验笔录;被害人张某乙、吉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80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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