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东光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东光县城区**商厦**楼**部盗窃柜台上摆放的一盒后牌洗面奶。经评估,被盗洗面奶价值为156.75元。
2.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东光**商厦**楼**部盗窃一盒芭妮兰牌塑颜弹力气孔粉凝霜和一盒玛丽黛佳牌精华美颜霜。经评估,被盗两盒化妆品价值共计291.47元。
3.2018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苏某某在东光**商厦**楼**部**柜组盗窃卡姿兰牌试用口红2支(厂家免费提供),在**五组盗窃丸美牌弹力蛋白臻美礼盒2盒。经评估,被盗丸美牌弹力蛋白臻美礼盒价值为965.8元。
4.2018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东光**商厦**楼**部**柜台处盗窃一瓶悠莱牌精华液,后又到丸美品牌柜台处盗窃2瓶阿道夫牌洗发水。经评估,被盗精华液、洗发水价值共计347.37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东光**商厦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洗发水、精华液、洁面膏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东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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