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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2019年11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官厅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官厅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涿鹿县大河南镇大河南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从其卧室床头柜一皮包内盗窃现金4000余元,从其女儿卧室床头柜一红包内盗窃现金700余元,共计盗窃现金4760元。之后张某甲于当天下午先后至大河南镇“黄金坎批发部”、“牛肉板面”饭馆以兑换微信零钱的方式将盗窃所得现金全部兑换成微信零钱,以供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到案经过、出所证明、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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