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捕前住昌黎县**镇**公寓,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11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20年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补充移送起诉被害人杨某某、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昌黎县**乡**村,趁李某某家无人之际将其家西北房间内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6299元。
2、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昌黎县**乡**村,趁周某某家无人之际将其家西屋大衣柜内一件貂皮坎肩盗走。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貂皮上衣认定价格为2970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昌黎县**乡**村,趁杨某某家无人之际,将杨某某家西屋炕上的护照等物品盗走。
4、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昌黎县**乡**村,趁葛某某家无人之际,将葛某某家中蜜蜡一块、银行卡、邮票、就诊卡、会员卡、欠条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翁某某、肖某某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葛某某、杨某某陈述;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及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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