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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捕前住昌黎**镇**公寓,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11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20年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补充移送起诉被害人杨某某、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昌黎县**乡**村,趁李某某家无人之际将其家西北房间内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6299元。

2、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流窜至昌黎县**乡**村,趁周某某家无人之际将其家西屋大衣柜内一件貂皮坎肩盗走。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貂皮上衣认定价格为2970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昌黎县**乡**村,趁杨某某家无人之际,将杨某某家西屋炕上的护照等物品盗走。

4、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昌黎县**乡**村,趁葛某某家无人之际,将葛某某家中蜜蜡一块、银行卡、邮票、就诊卡、会员卡、欠条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翁某某、肖某某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葛某某、杨某某陈述;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及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2020年6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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