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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北街**巷**7号)。2018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29日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期间,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步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步行街北广场D区112号商铺“炸鸡很疯狂”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店门的U型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钱箱以及财神爷雕像处的300元左右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窃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二)被害人栗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四)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五)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2、2019年12月5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步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源盛嘉禾A区“可爱可亲母婴”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店门的U型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机里的100元左右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窃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二)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三)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3、2019年12月5日凌晨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步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合作小区“羽翼便利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店门的U型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钱箱里的4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窃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乔某某陈述;

(二)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三)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四)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4、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步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城北街“和顺斋”饭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店门的U型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盗窃未果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石某某陈述;

(二)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三)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2019年12月8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步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源盛嘉禾A区“可爱可亲母婴”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店门的U型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机里的100元左右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窃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二)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三)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2019年12月8日凌晨5时32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步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天伦苑小区东门底商“固诺家具全屋定制”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店门的U型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吧台抽屉里的50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窃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二)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三)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四)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7、2019年12月13日凌晨2时32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步行至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大街“草原宝贝母婴”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店门的U型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钱箱里的3000元现金盗走。在张某甲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天眼安防设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职员连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赶到现场的沽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钥匙、白色口罩等;

(二)证人连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丙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五)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六)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源锦

检察官助理:宫英杰

2020 年 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沽源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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