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镇**号,捕前住**,无业。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长安区、栾城区等地多家沿街店铺假借选购商品为名趁被害人不备窃取财物,窃取现金共计1860元,香烟4条。
1、2020年3月29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综合超市窃取被害人陈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50元。
2、2020年4月6日18时许,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东区门口五金店内窃取被害人张某乙700元。
3、2020年4月12日15时许,张某甲在石家庄市翟营北大街北二环附近**烟酒商店窃取被害人毕某某现金人民币110元。
4、2020年4月12日19时30分许,张某甲在石家庄市东岗路与通圆街交口**烟酒店窃取被害人陈某某荷花牌绿水青山香烟一条,经鉴定香烟价值763.2元。
5、2020年4月15日下午,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华兴街路西**烟酒店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绿色细支荷花牌香烟一条,经鉴定香烟价值360.4元。该被盗香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6、2020年4月16日中午,张某甲在石家庄市煤机街盛世长安小区西侧**超市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绿色细支荷花牌香烟一条,经鉴定香烟价值360.4元。该被盗香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7、2020年4月17日15时许,张某甲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与和平路交口南侧**烟酒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白色中支荷花牌香烟一条,经鉴定香烟价值3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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