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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3********,汉族,小学辍学,**集团**煤矿退休职工,住**街道办事处******号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四次盗窃耿村矿工业区内的废旧金属,后拉至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利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盗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书明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义马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号生活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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