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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17年8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汤阴县伏道镇**路高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进入高某某家孟某某的卧室,盗窃三星S8+手机一部,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3.证人高某某、张某丙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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