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90********,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防盗门的猫眼及敲门试探查看**住户屋内是否有人,用随身带的塑料卡片,插进门缝将锁舌顶开进入室内,在卧室将被害人兰某某的一条金项链,一副金耳钉,一条金手链,一个金戒子,一个钻戒盗走,在涧西区景华路附近一条小胡同找了一家回收金银的小店,按照310元/克的价格将物品销赃,共计获得4000元左右赃款。周大福牌黄金首饰重量不详无法鉴定,实际购买发票总价值为17830元。
2019年9月,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被告人张某甲趁家中没人,入室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套韩国品牌的化妆品、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销赃了500元。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电脑、韩国化妆品被盗时的价格分别为2700元、800元。
2019年10月,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趁家中没人,被告人张某甲入室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一支全新的YSL口红和一个小金佛吊坠盗走,小金佛吊坠销赃了1100元左右。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金佛吊坠、口红被盗时的价格分别为1296元、300元。
2019年10月,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入室盗窃了一台微软笔记本电脑。
2019年10月,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被告人张某甲趁家中没人,入室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块万国牌手表和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手机、手表被盗时的价格分别为195元、700元。
2019年10月,在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被告人张某甲趁家中没人,入室欲盗窃物品,碰到被害人潘某某回来,谎称是修暖气的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3日,张某甲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兰某某、龚某某、石某某17830元、1596元、3500元,兰某某、龚某某、石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物证;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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