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巴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汤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先后两次在本区、本市雨花台区的“电竞民宿”内盗窃电脑处理器、显卡,之后张某甲通过咸鱼APP以快递的方式,将上述被盗电脑配件出售给山西运城上家,,共获利人民币18800元。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1253元。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手机APP下单入住本区**街道**中心**号楼**楼“**电竞民宿”**室。在该房间内,张某甲使用螺丝刀将房间内两台电脑的i7-9700F处理器、RTX2070super8G显卡各2个拆下盗走。
2.2020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手机APP下单,于次日凌晨入住本市雨花台区**客厅**号楼“**电竟民宿” **室。在该房间内,张某甲使用螺丝刀将房间内四台电脑的i5-9400F处理器、RTX2060super8G显卡各4个拆下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浦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检察官助理:马林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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