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至7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沙市区**路**小区门口,盗窃湖北**有限公司市政施工管道2次,后用三轮车拖至沙市区**路**废品回收站,销赃后获款130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赃款被依法扣押。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盗走**公司放置于人行道上的2根“今非”牌PE800黑色塑料管道,销赃后获款771元。
(二)2019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盗走**公司放置于人行道上的1根“今非”牌PE800黑色塑料管道,销赃后获款537元。
经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道价值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时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视频、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盘问即如实供述,可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