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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南漳县**区**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11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襄阳市樊城区**广场**楼**前台,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一部华为牌荣耀30Pro银色手机。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40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南漳县**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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