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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沅陵县**村“**蔬菜水果店”内多次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05元、2包精品白沙烟、3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沅陵县**村“**蔬菜水果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乙秤菜时从放钱的纸盒中盗窃人民币20元;

2.2019年1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沅陵县**村“**蔬菜水果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乙秤菜时从放钱的纸盒中盗窃人民币20元,又从烟柜中盗窃1包精品白沙香烟、2包硬盒黄色芙蓉王香烟;

3.2019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沅陵县**村“**蔬菜水果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乙秤菜时从放钱的纸盒中盗窃人民币45元,又从烟柜中盗窃1包精品白沙香烟;

4.2019年1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沅陵县**村“**蔬菜水果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乙秤菜时从放钱的纸盒中盗窃人民币20元,又从烟柜中盗窃1包硬盒黄色芙蓉王香烟。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盗窃现场被张某乙抓获,次日,沅陵县公安局民警将从张某甲处依法扣押的人民币20元、1包硬盒黄色芙蓉王香烟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琼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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