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4********,湖北省襄樊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道**栋**楼的一间无名按摩店,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际,将张某乙放置在店内沙发上的一台银白色“VIVO”牌X21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0元)盗走。逃离现场后张某甲将手机锁屏密码套开,在路边一间烟酒店内将张某乙手机微信账户内的3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进行套现。事后张某甲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东站附近的“**网络会所”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微信交易记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检察官助理刘高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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