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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住渭源县**镇**村**社。1994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到民勤县**镇**村,趁无人之机先后四次盗窃该村村民张某乙、柳某某农场内财物,总价值4175元。被告人张某甲将部分赃物消费、部分赃物扔弃、部分赃物出售。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到民勤县**镇**村,入户盗窃该村村民张某乙农场内白酒、羊肉、电磁炉、交换机等物品,价值1645元。

2、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到民勤县**镇**村,入户盗窃该村村民柳某某农场内电动车、水壶、钢筋等物品,价值1026元。

3、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又到民勤县**镇**村入户盗窃张某乙农场内电锺一把,价值190元;入户盗窃柳某某农场内羊肉、自行车等物品,价值1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柳某某、张某乙的陈述;2.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鉴定意见:民勤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张某甲指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海生

                             检察官助理 :张才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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